大陸人士來台接受醫療服務需準備之文件

更新時間:2008.11.17
應備文件(1式3份):
(一)申請書

每人填寫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並貼最近6個月內所拍攝、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

(三)就診醫療院所同意函正本

表明願意提供相關醫療服務與負擔申請人因違規違常遭強制出境及收容時之相關費用。

(四)醫療計畫及療程表。

(五)病歷紀錄

應包含病歷摘要、檢查或檢驗報告,若為影本則需加蓋與正本相符章。申請項目為活體肝臟移植手術者,需另檢附捐贈者之病歷紀錄;申請項目為人工生殖技術者,需另備夫妻雙方不孕症檢查之相關證明資料。

(六)下列申請來臺大陸人士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1. 陪同來臺家屬
  2. 申請活體肝臟移植手術之捐贈者及受捐贈者
  3. 申請人工生殖技術之夫妻

註:大陸地區所發給之親屬關係證明書,代申請之醫療院所基於時效考量,得先檢附公證書影本及海基會已收件驗證之收據,申請先行進行審查程序,再於移民署發證前檢附驗證完成之公證書。如因申請來臺大陸人士病況緊急不及完成驗證,得由就診醫療院所敘明事由向移民署提出先行發證之申請,惟仍應於完成驗證後補送驗證完成之公證書。

(七)存款之證明或固定正當職業之證明

出具於大陸地區金融機構有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存款之證明,或出具固定正當職業(或學生)之證明。

(八)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 隨同(機)照料醫護人員:來臺必要性說明、名冊及醫療專業證明文件。
  2. 因罹患目前中國大陸醫療技術無法醫治之疾病,申請來臺就醫者需另檢附:
    (1)來臺醫療之必要性說明。 (2)非傳染病說明。
(九)其他經相關機關要求之證明文件。

(十)證照費

申請人每人新臺幣4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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